法规库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贸委、四川省国税局、成都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川财税[1997]39号

颁布时间:1997-1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贸委、四川省国税局、成都海关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地、州财政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海关,财产部驻各市、地、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