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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川国税函[1999]334号

颁布时间:1999-08-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为加强金税工程建设,实现以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稽核为辅助的整体目标,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我省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应于1999年底前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各地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并于今年9月中旬以前制定推行计划,完成省、地两级服务单位的建立工作。

  二、推行范围

  (一)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但在使用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二)使用十万元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搞好宣传发动工作,按照先大户后小户、先城区后乡镇的顺序,本着企业申请、严格审查的原则,分期分批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三、推行步骤

  (一)1999年9月底前,将使用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二)1999年底前,将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它企业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四、推行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防伪税控系统是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建立机构,明确职责,专人负责。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主管,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在技术上予以配合。四川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专用设备的发售、用户培训、系统安装维护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

  (二)摸清家底,搞好规划。各地按此通知后,及时摸清纳入各阶段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范围的企业户数,需要配备的系统设备情况等,积极制定推行方案,搞好规划落实。

  (三)搞好企业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难度较大,各地要做好企业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减轻工作阻力。

  (四)建立服务单位,搞好培训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配合四川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分片区建立服务单位,市、地、州要在今年9月中旬前按省局划片完成服务单位的建立工作,今后有条件的县、市也可以建立服务单位。企业培训工作由四川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所属服务单位负责,培训工作要求在9月底前结束。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防伪税控系统是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有防伪和税控功能,又具有为增值税稽核系统提供数据的采集功能。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

  (二)各地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管理工作。税务机关对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逐一进行认证,认证无误的方可进行抵扣。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原则上由征管环节负责。纳税人在申报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暂不装订,待征税大厅通过扫描认证后,再退还企业装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1999年7月27日国税发[1999]139号

  为搞好金税工程的建设,逐步完成各项预定任务,尽快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国税函[1997]87号)中所确立的以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稽核为主导,以发票信息稽核为辅助的整体目标,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决定在1999年内将所有开具十万元以上销售额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十万元票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在1999年12月底前完成十万元票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自2000年1月1日起,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为避免经济损失,各地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5]49号)中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将库存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万元版或千元版发票。

  三、为便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将统一使用新版电脑专用发票,届时库存的旧版电脑专用发票仅限未纳入该系统的企业使用。

  四、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当月尚未使用的原手工、电脑专用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及时缴销,缴销时限不得超过次月的纳税申报期。

  五、纳税人取得的2000年1月1日前开具的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和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电脑专用发票,须在2000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包括按规定当期不能抵扣的),逾期未申报的不予抵扣。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报税务机关认证,对认证不符的,除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外,还应及进查明原因,妥善、严肃处理。

  七、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专用设备实行统一发售管理,具体方式方法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确定。企业用专业设备具体包括税务发行金税卡、企业发行金税卡、认证报税金税卡、企业开票金税卡、安全卡、授权IC卡、税控IC卡、读卡器(大读卡器和小读卡器)、延伸卡等。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通用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等)由企业自行购买,各地税务机关和服务单位不得指定产品品牌和销货单位。如发现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不匹配或不能正常运行等技术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局。

  八、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的发行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管理。

  九、防伪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商省级税务机关建立。各地、市必须尽快完成服务单位的建立工作,有条件的区、县也可以建立服务单位。服务单位应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职责,保证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因维修不及时或技术处理失误等原因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服务单位应当赔偿企业合理的经济损失。

  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对服务单位有关专用设备经销、用户培训、系统安装维护和技术咨询等服务的监督职能,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有关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及技术服务等商事活动。如因特殊情况(边远地区或使用户数较少的地区)宜由税务机关直接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税务机关必须无偿组织进行。

  十一、各地要切实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间的协作。

  在近期内,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积极稳妥、切实可行的推行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推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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