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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产在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发[1996]137号

颁布时间:1996-06-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安[1996]35号)转发你们,川国税流一[1995]5号文件的规定相应废止。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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