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1996]173号
颁布时间:1996-07-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局直属分局、省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搞好增值税稽核分析工作进一步强化稽核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2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增值税纳税指标分析法”是加强增值税稽核检查的重要措施,是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科学方法,全面监控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有效方法。各地国税机关应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地在实行“增值税纳税指标分析法”时,可采取先选择部分行业或企业进行试点,取得一些经验后,再普遍推开,以使具体的分析指标、分析方法更加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
三、本办法中的“正常峰值”由各地市州级国税机关确定,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