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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配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国税发[1996]18号

颁布时间:1996-01-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1996]9号),现将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物价局核定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1996年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本结算价基础上顺加运输、仓储、保管等费用计算,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收费标准:

  (一)中文四联版12.20元/本

  (二)中文七联版18.10元/本

  (三)中英文四联版12.60元/本

  (四)中英文七联版18.30元/本

  (五)中文电脑四联版1.70元/份

  (六)中文电脑七联版2.40元/份

  三、各地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下列标准上缴工本费:

  (一)中文四联版10.60元/本

  (二)中文七联版15.80元/本

  (三)中英文四联版11.00元/本

  (四)中英文七联版16.00元/本

  (五)中文电脑四联版1.50元/份

  (六)中文电脑七联版2.10元/份

  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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