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1996]18号
颁布时间:1996-01-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1996]9号),现将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物价局核定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1996年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本结算价基础上顺加运输、仓储、保管等费用计算,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收费标准:
(一)中文四联版12.20元/本
(二)中文七联版18.10元/本
(三)中英文四联版12.60元/本
(四)中英文七联版18.30元/本
(五)中文电脑四联版1.70元/份
(六)中文电脑七联版2.40元/份
三、各地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下列标准上缴工本费:
(一)中文四联版10.60元/本
(二)中文七联版15.80元/本
(三)中英文四联版11.00元/本
(四)中英文七联版16.00元/本
(五)中文电脑四联版1.50元/份
(六)中文电脑七联版2.10元/份
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