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1996]369号
颁布时间:1996-1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1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推行防伪税控系统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必须按照总局的规定,按时上报与接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并依照《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工作流程》开展稽核工作。
二、按照近日总局国税明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换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新版软件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1996]62号)规定,国家税务局从明年1月1日启用新的纳税人识别号,防伪税控系统相关软件做了相应修改,新版软件在专用发票左上方列印的密码由原60位增至84位,发票其他内容不变。省局已将新版软件发至各地,请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及时更换相关软件。1997年1月1日以后,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发票左上方的密码必须是84位。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为企业新安装的金税卡等专用部件暂缓发放,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的精神,各地目前只进行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培训工作,其专用部件由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组织订购和发放,各地不得自行订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