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流字[1995]103号
颁布时间:1995-1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国税发[1995]23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1.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抓紧对照检查年底前各项准备工作,并尽快传达到县级税务机关和试点企业。
2.《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暂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附表填写。
3.考虑到我区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初期的实际情况,为便于各地执行本《通知》规定,区局已拟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规程》随后下发各地参照执行。
4.按目前条 件,税务机关为企业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暂由地、州、市局固定人员和设备进行。待条 件具备,再予增设办理。届时区局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