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1999]22号
颁布时间:1999-0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四川省川西北天然气总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成国税发[1998]211号)收悉。四川省川西北天然气总公司是四川省石油管理局川西北矿区投资兴办的从事多种经营,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民营企业。该公司从事浅层天然气的生产开发并独立对外销售,其核算地在绵阳江油市,井口所在地主要在成都邛崃市。
为解决跨县(市)从事浅层天然气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征收增值税征收问题,经我局研究明确如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省局有关天然气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对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跨县(市)开采经营浅层天然气产品征税,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应按兼顾核算地和井口所在地利益,并有利于核算地和井口所在地国税机关征管的原则共同分配。经研究,川西北天然气总公司开采销售天然气应纳增值税按“3∶7”的比例在井口所在地(30%)及核算所在地(70%)进行分配,即按月在纳税申报期内以当月应纳税额的30%和70%分别向邛崃市和江油市申报纳税,所需报送的相关资料由两地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以上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川西北天然气总公司以往年度在核算地江油市已缴纳的税款不再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