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1998]126号
颁布时间:1998-09-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工作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年应税销售收入未达到规定标准,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因税务检查(或企业自查)等原因,增加年应税销售收入而达到了规定标准的商业企业,可以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对新开业商业企业,税务机关可根据其有关情况暂定为一般纳税人,待暂定期满后再确定是否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第一条已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可重新恢复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相应调整其划转前的期初存货巳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对因其他原因需要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应自划转之日起三个月以后再行认定,并按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对待。
四、各地划转工作结束后,应加强对商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防止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应税收入的急剧减少和商业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现象的再度发生,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