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1995]7号
颁布时间:1995-0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市),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5]23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以下简称“查询系统”)建立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企业和税务机关丢失、被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信息由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主管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部门录入计算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要利用“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工作。
二、对1994年7月1日至1996年2月底发生的丢失、被盗专用发票信息,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应在今年3月1日至3月10日期间进行录入。为便于全国汇总以及保证录入时限质量,各地录入工作既不得提前。也不得延后。
三、省内各地(市、州)1995年版专用发票的地区代码:宜宾地区5125、南充市5113、万县市5112、达川地区5130、内江市5110、凉山州5134、自贡市5103、黔江地区5135、攀枝花市5104、广元市5108、遂宁市5109、乐山市5111、广安地区5129、涪陵地区5123、省国税局直属分局5101、成都市5101、泸州市5105、德阳市5106、绵阳市5107、雅安地区5131、阿坝州5132、甘孜州5133、巴中地区5136、重庆市5102.省外各地(市、州)1995年版专异发票的地区代码请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8号文件(省国家税务局以川国税计函[1995]7号文转发)的规定执行或参阅《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手册》一书的有关内容。
四、各地在查询1994年7月1日以后实行的94新版专用发票时,应根据不同的地市、印制年度、印刷批次、语言文字、联次、金额版本等六项指标编写10位专用发票代码。对改版票的查询,比照国税发[1995]232号文件的第五条规定办理。
五、建立查询系统后,丢失、被盗专用发票仍应按原规定在《四川税务报》和《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可不再向省国税局书面报告,但对企业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发票一本(含)以上以及税务机关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发票,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省国家税务局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