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1997]290号
颁布时间:1997-1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税局、省公安厅
(一)按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发[1997]238号文件规定,需要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持单位介绍信、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经办人员身份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刻章的有关材料审核后报县级国家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刻制。
(二)印章刻制业属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需要刻制增值税发票专用章的企业;凭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核批的名录到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准刻证》,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制企业刻制。鉴于这次省国家税务系统更换全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专用章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对印章的质材、规格和技术要求高等原因,为了规范印章管理,防止因各地制作印章时质材质量不高,规格不统一,技术不过关,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隙,给今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带来后遗症,这次全省刻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专用章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刻制能力的地方,由县级国税部门将需刻制更换增值税发票专用章的一般纳税人名录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发给《印章准刻证》后刻制;需要跨县级行政区域刻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初审,出具证明材料,并报地级公安机关备案,到刻制地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准刻证》后刻制;需要跨地级行政区域刻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初审,地级公安机关复核并出具证明材料,到刻制地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准刻证》后刻制;省国税局直属分局所辖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专用章的刻制,由当地公安机关初审后,到省公安厅办理《印章准刻证》后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