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1997]93号
颁布时间:1997-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工作,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这次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年审工作一并进行,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规定,开展检查工作,并注意把握以下政策界线:
(1)关于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低税负申报的判断标准,由各地参照本地的增值税负担水平加以确定。
(2)关于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问题。一般纳税人必须配备一名以上(含一名)专职从事会计核算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会计帐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必须符合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93]财会明电传10号、[94]财会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
(3)一般纳税人在1996年内有三次以上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属“多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应予清理的范围。
(4)关于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权限问题。这次检查清理及年审中需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报经地、市、州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是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地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制度》的规定进行年审工作,今年年审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1)年审范围为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于5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2)今年年审重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以下(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连续数月零税负、负税负企业;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承包、联营、经营的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使用问题较多的企业;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水平不稳定的企业等。
(3)对一般纳税人年审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种。年审结论由县级国税机关统一造册上报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确认后,由各地(市、州)或县国家税务局发布公告。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制度》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停止执行。
(4)本年度所需《资格证》由各地、市、州国税局统一向省国税局订购。
(5)各地应结合本年度年审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95年期初数、累计抵扣数和97年初余额进行重新清理统计,随今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二季度报表上报省局。
三、各地的检查清理工作及年度审验工作应于1997年6月底前结束,7月15日前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清理检查、年审情况表报送省局。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清理、年审及分类情况表
2、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的通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的通告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保障税收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制度》的规定,定于1997年5月到6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省境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经当地国家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均应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国家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
二、一般纳税人按本通告规定申请年度审验时,应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并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表》,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审验。
三、国税机关对一般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依据增值税《条例》、《细则》、“若干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的规定,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度审验。
四、一般纳税人年审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种。国家税务机关对审验为“合格”的,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对审验为“不合格”的,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年度审验结论,将予公布。
五、一般纳税人不按本通告的规定主动到国税机关申请年度审验,或不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以及在年度审验中的其它税务违章行为,由国税机关按国家税收法规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