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1997]238号
颁布时间:1997-10-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印章,保障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使用单位印章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使用发票的单位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专用章的,应加盖“发票专用章”。有关“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刻制等问题按以下要求办理:
1、“发票专用章”应具备使用发票单位的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三个指标。
2、全省统一“发票专用章”的形状、规格和字体。其形状为圆形,直径3.5CM,边宽O.1CM.企业名称在上部、税务登记号在中部、发票专用章字样在下部,字体为宋体(式样附后)。
3、“发票专用章”可选用原子印章(防伪原子印章)、“新型自动翻转防伪印章”两种章型。
4、“发票专用章”可由地(市)或县级国税部门统一组织到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也可由企业自行到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若需要刻制“新型自动翻转防伪印章”,而当地又没有条件刻制的,可由地、市、州局集中后报省局联系刻章事宜。
5、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三、我省的一般纳税人(其中:商业企业应是年销售收入在18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规定刻制和使用发票专用章。
四、本规定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后,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的印章凡不符合统一规定的,一律以废票处理。
附件:发票专用章印模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