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1999]43号
颁布时间:1999-06-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全省各地对我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所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经研究,现对《申报办法》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申报办法》中各项“备查资料”的报送问题。结合《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7]99号)精神,我省对修订后的《申报办法》中各项“备查资料”报送作如下规定:
(一)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报送“备查资料”第三、五、七项。
(二)B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报送“备查资料”第一、三、五、七项。
(三)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报送全部“备查资料”。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当期报送“备查资料”。第二、四、六、八项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于下一月申报期补报。
(四)对A、B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不要求报送的部分“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五)没有实行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的税务机关,对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应依照对C类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的要求报送全部“备查资料”。
二、对纳税人备查资料1、2、4、6项中不属整本开具的发票、凭证的装订和报送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开具、使用完的,其存根联可留存下月一并装订。但最长使用期限为两个月,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二)备查资料中的2、4、6项发票、凭证,当月未使用完的,可暂不装订,待使用完毕月份按顺序实行整本装订。同时,在《征税、扣税单证汇总薄封面》(样式见附件1,该附件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附件8)上分别注明各月开具份数、票面起止号码、金额、税额等。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按《申报办法》及本文第一条的要求报送时,对尚未装订成册的1、2、4、6项票证,应整本报送审验。
三、在纳税申报期,由于纳税申报较为集中,工作量大,征前审核难以保证准确无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右下角“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栏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既不利于明确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也不利于公章的严格管理、影响接受办理纳税申报效率,因此,各征收税务机关可加盖“××税务局申报资料收讫”章。印章样式由各地税务机关自定。
四、《申报表》销项栏中第1栏对应的销售额“本年累计数”和税额“本年累计数”,均应按纳税年度的要求填写。
五、《申报表》进项栏中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项目的填写要求明确为:第10栏“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栏填写当期准予抵扣的金额;第18栏“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期末余额”的“合计”栏应填写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总金额;末尾对应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栏填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当期余额。
六、为使“申报表”销项第3栏中的“应税劳务”,第5栏“适用于6%征收率的货物”,税款计算第27栏“代扣代缴税款”的填报与计会填报的增值税应税货物清单分类口径衔接,(《增值税应税货物清单分类目录》见附件2,该附件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附件7)上述事项应在填报《申报表》的同时,填报《四川省增值税货物清单及代扣代缴附表》(见附件1,该附件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附件6)。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件2)中“财务指标”的第二项:“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栏的后两项指标,即“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两格,应划线消除空格。
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件2)“进项发票或凭证”栏的“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中“普通发票”,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普通发票仅指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出售废旧物资开具的普通发票。
九、《发票领用存月报表》(附件3)中“普通发票”栏,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所有普通发票,包括农副产品及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等。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使用的《申报表》等四种表格,以及《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四川省增值税货物清单及代扣代缴附表》、《增值税应税货物清单分类目录》及填表说明由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依据《申报办法》(国税发[1999]29号)和本文所列附件表样自行印制。《征税、扣税单证汇总薄封面》的尺寸规格各地可根据各类单证的规格制定。
十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新的《申报办法》及本《通知》的执行时间为今年7月1日起,即一般纳税人从1999年8月的申报期开始按新的《申报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