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1999]518号
颁布时间:1999-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认证戳记式样。我省确定为:对取得的防伪税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相符的加盖“已申报抵扣”截记;对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专用发票抵扣联统一加盖“不予抵扣”戳记。
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发[1999]67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中涉及的表格一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