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发[1996]128号
颁布时间:1996-07-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含重庆、成都)、省局直属分局、省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310号)转发你们。请各地在审批和办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的已征增值税款返还时,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放宽返还或免征增值税的条件,维护国家税收法规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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