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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发[1996]138号

颁布时间:1996-06-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茂),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5号和省人民攻庸川府发[1995]172号、川府发[1996]25号以及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川财商[1996]16号文件精神,我省粮食部门将继续深化改革,填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实行财务分帐,分别核算,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为了支持和配合我省粮食企业的“双线”运行改革,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四条其他国有粮食企业是指省粮食局系统,内除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国有粮油零售企业和国有粮油加工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不包括中外台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个人承包(不包括粮食系统内部责任制承包)、租赁、的企业。

  二、今年一到五月底前国有粮食企业的征免税问题,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粮食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仍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发[1995]93号和川国税函发[1995]100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实行分别核算的“两条线”运行机制,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重大改革,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有粮食企业“两条线”运行机制的实际,及时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并积极研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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