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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原油、天然气预征额(率)确定、调整后增值税税款结算划拨问题的函

川国税函发[1996]55

颁布时间:1996-04-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我局川国税发[1996]86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四川石油管理局的原油(含凝析油)产品增值税采取在其生产地预征,四川石油管理局核算地清结算的办法,并确定其预征额为30元/吨。天然气产品生产、净化、销售地预征额(率)分别调整为7元/千立方米、4.5元/千立方米、6‰。

  由于我局文件在今年4月下发,对今年l至3月已按原规定计算缴纳的原油(含凝析油)增值税、天然气预征税额与其预征额(率)确定、调整后的税款差额,四川石油管理局将于1996年6月30日前结算后划拨各井口、净化厂、配气站所在地税务机关。希各地配合四川石油管理局作好税款的结算划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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