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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6]49号

颁布时间:1996-08-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6]139号称:“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强化增值税的征管工作,总局决定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具体内容包括:1997年1月1日起,凡使用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一律配备防伪税控系统e.行开具,同时取消税务机关代开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逐步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并争取1997年7月1日前全面推开,至迟不超过1997年年底;在适当的时候对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对具备条 件的地区,上述推行时间也可提前)据此,现对各地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你们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计划,根据附表要求报送百万元版、十万元防伪税控系统推广计划和企业情况;今年年底前,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到所有开具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后,其发行系统、认证系统、报税系统等将配备到县(市)

  级税务机关,请你们一并上报县(市)级税务部门设备使用情况,配备计划等有关资料,请认真组织填报,并于8月24日前报区局流转税处。

  二、各地对本地区企业取得的每一份进、销项发票必须进行认证,认证无误后方予抵扣。对经认证有问题的发票应尽快通知对方税务机关,并及时上报区局流转税处。

  尽快运行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对百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销项数据资料必须按照总局及区局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办法,逐月按时通过网络向总局报送有关信息。

  三、上述工作仍按新国税流字[1995]24号文件中明确的职责分工,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和计会部门(计算中心)加强协作,共同完成。

  附件:附表一、二、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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