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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国税发[1998]121号

颁布时间:1998-08-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巳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应认真按照《通知》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认真清理的通知》(川国税发[1998]105号)要求,严格清理、准确核实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巳征税款基数及余额。特别是要注意清理今年政策调整后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以及1995年以来已破产、倒闭的企业,坚决将这类企业的期初存货巳征税款余额从1995年总的期初余额基数中清理剔出。检查结束后,各地应按时准确如实上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巳征税款检查清理统计表》(川国税发[1998]105号附表),不得瞒报,虚报余额及抵扣进度。

  二、根据《通知》精神,今年全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年度抵扣比例最高不得超出15%。各地国税机关要在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省局下达“两税”任务的前提下,从严控制抵扣进度和数额。自1998年7月份起,企业申报抵扣期初存货巳征税款一律先报市地州国家税务局核准后,暂予以抵扣;再由市地州国税局按季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抵扣比例和数额以县(市、区、分局)为单位汇总报省局审批。报批时必须同时注明当地“两税”计划进度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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