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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川国税函[1998]91号

颁布时间:1998-05-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我省自1996年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实行的资格年审制度,目前运行情况良好,对加强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我省制定的年审制度与国家税务总局的年审办法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以及我省1998年的年审工作已于3月份作了具体部署的实际情况,我省今年的年审工作除按下述规定略作调整外,仍按川国税发[1996]94号文件规定执行。

  我省明年年审办法将改按国税函[1998]156号文件执行。具体操作办法将另行通知。

  二、年审对象仍为省内所有一般纳税人,包括上一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三、审验结论改按总局规定执行。取消“审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凡属川国税发[1996]94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的年审对象,层报市、地、州国家税务局批准,均作为“审验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处理。

  四、凡审验对象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年审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范围内(除第六条第(五)款以外)的,均应层报市、地、州国家税务局批准,予以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对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一般纳税人,按国税函[1998]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六、为便于年审统计资料汇总上报,除按我局川国税函[1998]48号要求报送的材料外,应同时报送国税函[1998]156号附件三的表式以及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予以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户数。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的格式,仍使用川国税发[1996]94号文件规定的《年审表》和《资格证》。

  八、对发布审验公告的有关事宜,请各地直接与《四川税务报》社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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