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流字[1998]25号
颁布时间:1998-06-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
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税务机关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配套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规范纳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依法治税、实事求是、简便高效、管理有序,实现增值税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第四条 分类管理的要点是: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管理水平、纳税状况、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等情况,划分为A、B、C三种类型,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实施有效管理。
第五条 分类管理的原则是:“控管A类、监管B类、严管C类”,在纳税申报、税款入库、票证供应、纳税检查等环节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分类标准
第六条 A类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的,确定为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意识强,能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且年应税销售额在《增值税暂行条 例》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会计核算体系,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均实行微机管理,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办税人员应具有较强的财会和税收核算能力。
三、能按规定准确、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及时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缓缴的除外)。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收购发票、有专人保管和开具,按规定要求,做到安全保管,正确使用。
五、近三年来未发生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取得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和其他偷税、骗税行为,未因保管不善造成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未因违反其他税收法规受到处罚。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产权属自己拥有。
第七条 B类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确定为B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意识较强,能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二、有较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会计核算体系,会计账证齐全,能按财会制度和税务部门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办税人员具有有一定的财会和税收核算能力。
三、能按规定及时、准确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并能准确、及时缴纳税款。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收购发票有专人保管和开具,并达到安全保管、正确使用的有关规定要求。
五、近两年来未发生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取得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和其他偷税、骗税行为以及未因保管不善造成专用发票丢失、被盗。
六、有固定或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产权归自己或者合同租用期在二年以上且已支付一年租金的经营场所)。
第八条 凡未达到A、B两类标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当年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纳入C类管理,对连续六个月以上“零”、“负”申报及年税负明显地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也应纳入C类管理(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A、B、C三类一般纳税人占全部一般纳税人的比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A类企业按标准从严认定。
第十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的审批程序: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类别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附件1),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申请审批表》、年度纳税资料及年审结果,按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标准认真审核,并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审批结果。根据审批类别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注明审批类别,做为征收单位对该企业实施增值税征收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在确定企业类别时,对未按规定报送《申请审批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C类管理。
第三章 分类管理的方法
第十二条 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和税款征收。
一、A类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只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按企业申报数征收入库。
A类企业对手工票可按本汇总,对电脑票可按份填写《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如实填写《增值税专用/收购/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并装订成册,以备税务部门进行稽核检查。
二、B类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要按要求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三附表。
1.对专用发票整本每份销售额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可整本汇总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对普通发票可整本汇总填报《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2.附报资料中可只报验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和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
3.征收单位受理B类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时,在对有关指标逻辑关系核对无误的基础上,按企业申报数缴库。申报期结束后,对其全部资料进行审核查验,发现问题和疑点,分别情况按规定予以处理。
三、C类企业严格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和三附表、以及其他附报资料。征收单位接受C类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时,必须对其《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经企业调整无误后,办理税款入库。
实行“三自纳税申报”或邮寄申报的企业,可在纳税期后报送上述资料。审查出的问题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除按相应类别,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按区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规程》的规定,报送《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将大面额专用发票抵扣联单独装订申报,以便于大面额专用发票的认证及交叉稽核,同时上报销项、进项数据软盘。
对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取得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进项电脑发票时,在纳税申报过程中,也应将十万元以上的发票抵扣联上报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填报《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
第十三条 票证的管理
一、A类企业所需的各种发票、凭单,可根据实际需用量供应(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的使用量),由企业自管自开,年度内集中进行检查。
二、B类企业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供应(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由企业自管自开。
三、C类企业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控制,限量供应,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代管监开”。
四、各类别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手续。
第十四条 税务检查
一、A类企业在年度内稽核检查,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定。
二、B类企业年度内稽核检查,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检查至少一次。
三、C类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纳税资料进行分析选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检查。
第四章 类别调整方法
第十五条 对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根据年审结果及其他有关情况,实行类别调整办法。对达到上一级类别标准的可向上调整其管理类别,对达不到上年本级类别的,应降低其管理类别。
第十六条 县级国税机关应于年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对一般纳税人的类别调整,并在《资格证书》上注明调整的类别。
第十七条 在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骗税行为以及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取得专用发票和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等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经县级国税机关批准,可随时调整其管理类别或报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十八条 县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征收监控管理服务,发票控管,税务稽查相配套的衔接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