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1996]77号
颁布时间:1996-03-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6]21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1、关于林业税收增值税问题,仍按我局川国税发[1995117号和川国税函[1995]15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关于我省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边销茶批发调拨单位,在川国税发[1995]29号所列名单基础上,增列以下单位:
阿坝县商业局民贸公司
若尔盖县商业民贸公司红原县商业局民贸公司
南坪县商业局民贸公司茂县商业局民贸公司
小金县商业局民贸公司金川县商业局民贸公司
壤塘县商业局民贸公司黑水县商业局民贸公司
松潘县商业局民贸公可理县商业局民贸公司
汶川县商业局民贸公司马尔康县商业局民贸公司
甘孜州巴塘县民贸公司甘孜州商业局驻雅安采购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