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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川国税发[1996]262号

颁布时间:1996-10-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6]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保证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扩大推行工作顺利进行。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总局的要求,省局已成立“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领导小组”(附件1),各地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于10月底前报省局。

  二、省局决定,逐步取消税务机关代开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今年底前全部取消。从现在起,分期分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扩大推行到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并在1997年底以前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各地要按照总局、省局的工作安排,制订切实可行的扩大推行计划(附件2)。

  三、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培训工作按照各抓一级的原则办理。待总局有关设备到位后,省局将尽快地对、市、州国家税务局及重点县(市)国税局人员进行培训,县级国税局及企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地、市、州负责。

  四、各地在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已进行的防伪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五、各地计算机中心要做好技术服务工作,有关技术服务,工作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附件2: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推行防伪税控系统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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