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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1]10号

颁布时间:2001-0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0]207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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