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明电[1996]49号
颁布时间:1996-10-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局直属分局:
新税制实旋后,增值税收入已成为工商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而从我省1994年至今年上半年的情况分析,增值税收入比重却呈逐年下降趋势。针对这一问题,我局近期已对我省10个地区近200户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我省近200户商业、物资企业1994年至1996年上半年的增值税税负偏低,零税负和增值额负增长企业逐年增加,今年上半年已达27%。这一问题成为影响我省增值税收入的重要原因之一。为遏制这一现象的蔓延,防止税款的流失,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商业、物资企业增值税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1994年至1996年三季度末,增值税税负在1%以下的商业、物资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重点是零税负和增值额负增长的企业。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特别是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企业认定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2、销项凭证的开具是否符合规定?计税销售额是否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销售业务及其他销售收入是否全部作了销售处理?特别是采取以旧换新、折扣销售、有奖销售、实物返还等方式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计算销售额?
4、纳税人购进货物(包括支付的运输费用)是否在购进货物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才抵扣其当期进项税额?
5、是否有无正当理由进销价格长期倒挂的情况?
6、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进项抵扣凭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检查的时间
各地的检查从接到通知之日即开始,全部检查在11月20日前结束,同时将检查情况总结以及附表于11月底前书面上报我局流转税管理一处。
四、检查的其他要求
物资、商业企业增值税零税负及增值额负增长现象是新。税制实施以来出来的新问题,对此次检查,各地应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加以组织和部署,并严格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制度》及其他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检查及处理,在检查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