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2005]148号
颁布时间:2005-09-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公布形式,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按照规定统一确定。
二、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具体申报内容和申报期限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税收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冀国税发[2005]54号)
的规定执行。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6个月超过起征点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调整其定额,按增值税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进行正常征收管理。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