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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冀国税函[2005]214号

颁布时间:2005-06-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冀国税函[2009]286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仅限于在本市、县内开具使用,不得跨市、县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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