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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5]51号

颁布时间:2005-04-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的重要性,高度重视防伪税控企业反映的问题。对于投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的工作程序,及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反映,切实维护防伪税控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防伪税控企业受理、处理、反馈制度。对防伪税控企业投诉的问题,要逐笔登记《受理投诉登记台账》(附件1),并填写《受理投诉登记表》(附表2),及时通知服务单位妥善处理防伪税控企业投诉涉及的问题,并监督其落实情况。

  三、为更好地落实《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省局经与河北航天金穗技术有限公司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决定每年由省局组织,会同省级服务单位对市级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综合测评。具体检查时间,省局另行通知。

  四、为了及时、准确掌握防伪税控企业对服务单位的服务满意程度,要求所有防伪税控企业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两次填写《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各市将《调查情况汇总表》(附表3)和书面报告于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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