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5]115号
颁布时间:2005-04-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8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市局转发文件京财预[1994]176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请依照执行。
200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