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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绍市国税流[2004]337号

颁布时间:2006-04-03 09:44:53.000 发文单位: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市局各处室、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市局制订了《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现状,特制定《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或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工业生产的纳税人必须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符的机器设备及厂房、仓库。

  (二)纳税人年(一个公历年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以下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但会计核算健全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或者从事货物批发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但会计核算健全的。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纳税人、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不受上述年应税销售额的限制。

  新办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预计销售额。

  (三)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建立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发票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各个环节的责任。同时必须配备保管发票的安全设备(如保险箱等)和专职的发票保管员。

  第四条 会计核算健全的标准:

(一)能够按照《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立总账、明细账、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如实记账。设立的明细账必须包括:存货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销售成本明细账、业务往来款项明细账、“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等账簿。

  (二)能够提供并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相关的纳税资料。

  (三)必须配备专业的财务会计人员。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代为建帐和办理账务。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第六条 新办企业(新办商贸企业除外)一般纳税人初次认定由市局计统征收处窗口登记人员直接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核批认定。市局直属分局在一个月内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市局流转税处负责市本级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市局流转税处接收市局计统征收处上报的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八条 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初次认定,由市局计统征收处窗口登记人员受理后,市局直属分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查认定。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第十条 申请临时认定或到期正式认定的纳税人,其营业执照经营期限自认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以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期限。

  第十一条 市局计统征收处对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印色统一为红色。确认专用章由市局计统征收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刻制使用。

  第十二条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但一直未营业(即处于筹备阶段)的纳税人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申请期可以延后,但必须附有关筹备阶段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即工业企业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180万元以上的,应在次年一月底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逾期未提出认定申请的,市局直属分局应于次年二月份起按销售额依照法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章  一般纳税人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由市局直属分局根据日常监控,每月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直接进行案头审核、认定,不再要求纳税人申请及上报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由市局直属分局责令其整改:

(一)未按照会计制度建账建制、如实记账。

  (二)未正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

  (三)未按期如实申报纳税并及时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四)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严重偷、逃、骗、抗税行为。

  一般纳税人在整改期间,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整改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按销售额依照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收缴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纳税人经市局直属分局批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纳税人在整改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五章  清算管理

  第十八条 对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市局直属分局应在其注销前核实其存货,对账实不符的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结清税款,清缴已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金税卡、IC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流转税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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