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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浙国税征[2005]27号

颁布时间:2005-09-23 09:03: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对未达起征点户管理的重要意义。

  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是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起征点的调整到位,我省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为此,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不断完善后续管理措施;同时要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的作用,全面依托个体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努力完成对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定额核定调整工作。

  二、统一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纳税申报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巡查,尤其要加大对临近起征点户的巡查力度,及时掌握生产经营情况,具体要求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和方便纳税人,我省未达起征点户统一实行按年集中申报。申报期限为每年10月份,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集中申报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止的应纳税营业额(申报表见附件一),但是,未达起征点户在申报期内当月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应按规定在次月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

  三、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工作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统一建立定额调整制度。今后,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其定额调整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展。有条件的市、县国家税务局也可以按季(半年)进行定额调整。

  今年的定额调整工作从10月份开始,12月底结束,从2006年1月1日起全部按调整后的定额征收税款。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其定额调整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托“个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总体定额调整幅度要求不得低于当地市、县上一年的GDP增长幅度。

  调整定额工作结束后,于2006年1月20日前以市地为单位将《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统计表》和总结上报省局。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未达起征点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所属时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月份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申报
销售额 
其中发票开具金额  税务机关
核定销售额 
超过起征点部分已纳税款  备注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小 计                

申报人(签名)

  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本表。

  1、未达起征点户在申报期内当月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应按规定在次月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2、未达起征点户经营的行业或经营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以便调整其定额。

附件二
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情况统计表填报机关: 单位:户、万元

项目


分类 
定期定额户数  调整定额户数  与原定额相比的调整情况  调整后税款增减额 
未达起征点户数  已达起征点户数  调高户数  平均调高幅度%  调低户数  平均调低幅度%  未调户数 
个体                            
其他                            
合计                            

局长: 处长: 填报人: 填报时间:
注:“其他”指名为国有、集体、股份等实为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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