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国税发[2006]55号
颁布时间:2006-03-30 11:17:59.000 发文单位: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103号)的要求,我局进一步开展对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销售额,下同)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一)2005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认定标准、但以前年度中任一年的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
(二)2005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认定标准、但以前年度中任一年的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商业企业。
(三)2005年及以前年度中任一年的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且从业人员有8人以上的工业个体工商户。
二、认定手续
上述企业必须在今年4月1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索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格,并于4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按要求提供有关申请附报资料。
三、认定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及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健全会计核算,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00六年三月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