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国税发[2005]62号
颁布时间:2005-04-01 13:51:50.000 发文单位: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电子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86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市局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配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先比对,后抵扣”政策的实施,各相关基层分局应及时处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稽核比对结果,以便辅导期企业在下期申报前能取得可抵扣数据申报抵扣。具体操作办法待省统一征管软件升级后再作明确。
二、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由纳税人填写《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申请表》一式三份(终审后,主管征收分局、计统部门和纳税人各存一份)报主管税务征收分局。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受理后在征管软件中作“抵顶欠税——留抵抵欠税”的文书录入,并将纳税人的纸质申请和电子文书层报县(含)以上税务机关的计统部门终审。县(含)以上税务机关计统部门终审后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一式三份(主管税务征收分局、计统部门和纳税人各存一份),经主管税务征收分局交相关纳税人。
三、从2005年4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凡开具收购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必须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系统逐票采集收购发票信息,并生成《收购统一发票开具清单》(需报送纸质资料),连同其它要求报送的资料一并申报。
鉴于我市使用收购统一发票的企业均通过“税眼”普通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下称“税眼”系统)开具,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市局正积极与有关服务单位联系,计划由该公司在“税眼”系统增加数据导出功能,由企业生成文件后直接导入电子报税管理系统。在“税眼”系统升级前,暂由纳税人手工录入相关数据。
四、本次电子报税管理系统升级涉及的内容比较多,省局也对一些问题的处理作了明确,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将有关规定贯彻到相关基层税务人员及告知纳税人。
五、各级服务单位应加强对企业的辅导,密切注意电子报税管理系统升级后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当地税务机关和上级服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