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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国税发[2005]227号

颁布时间:2005-11-17 13:47:13.000 发文单位: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税局 市信息产业局关于江门市推广使用(税眼)普通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3]118号)的规定,我市作为“税眼”系统应用的试点单位,要求纳税人使用(税眼)普通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下称“税眼”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现经市局征管科请示省局征管处并报市局领导同意,我市辖下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仍通过“税眼”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此市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仍需通过“税眼”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暂不要求安装电子申报软件。

  二、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一般纳税人除需通过“税眼”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还需联系电子申报服务单位对电子申报系统进行软件升级,增加二手车发票管理的功能模块。在“税眼”系统开具的二手车发票信息未能导入电子申报系统前,暂由开票单位将当期开具的二手车发票总金额汇总后,在电子申报软件的“销项发票管理”——“普通发票管理”——“二手车销售发票”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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