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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京国税发[2006]242号

颁布时间:2006-08-29 11:35: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261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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