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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采石灰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7]2号

颁布时间:2007-01-08 11:00:23.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梅州市文华矿山有限公司惠州龙门分公司和惠州建国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开采石灰石业务如何征税的请示》(惠国税发〔2006〕105号)悉。梅州市文华矿山有限公司惠州龙门分公司和惠州建国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开采石灰石业务,开采的石灰石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2号)规定,石灰石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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