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7]22号
颁布时间:2007-02-17 08:44:55.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在2007年5月30日前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的核定工作。
在核定过程中,发现企业2006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各单位应在6月30日前做好总结工作,具体可在一般纳税人年检总结报告中一并反映,并上报《2007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核定工作情况表》及《超标未认定一般纳税人明细表》(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1:
2007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核定工作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商业 |
工业 | ||||
项目 |
序号 |
户数 |
项目 |
序号 |
户数 |
本次应核定户数 | 1 | 超标准户数 | 7=8+9 | ||
实际参加核定户数 | 2=3+4 | 本次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户数 | 8 | ||
按规定保留户数 | 3 | 尚未认定一般纳税人户数 | 9 | ||
超标准户数 | 4=5+6 | ||||
本次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户数 | 5 | ||||
尚未认定一般纳税人户数 | 6 |
注意:(1)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本次应核定而未实际参加核定的(第1项减去第2项)应按6%征收率核定征收增值税。
(2)对第6、9项应填明细表,并说明理由。
附件2:
超标未认定一般纳税人明细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项目 | 行次 | 户名 | 销售收入 | 增值税应纳税额 | 主要经营项目 | 未认定原因 |
商业 |
1 | |||||
2 | ||||||
3 | ||||||
4 | ||||||
5 | ||||||
工业 |
1 | |||||
2 | ||||||
3 | ||||||
4 | ||||||
5 | ||||||
填报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