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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增值税核定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7]22号

颁布时间:2007-02-17 08:44:55.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在2007年5月30日前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的核定工作。

  在核定过程中,发现企业2006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各单位应在6月30日前做好总结工作,具体可在一般纳税人年检总结报告中一并反映,并上报《2007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核定工作情况表》及《超标未认定一般纳税人明细表》(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1:

2007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核定工作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商业 

工业 

项目 

序号 

户数 

项目 

序号 

户数 

本次应核定户数  1     超标准户数  7=8+9    
实际参加核定户数  2=3+4     本次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户数  8    
按规定保留户数  3     尚未认定一般纳税人户数  9    
超标准户数  4=5+6             
本次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户数  5             
尚未认定一般纳税人户数  6             

  注意:(1)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本次应核定而未实际参加核定的(第1项减去第2项)应按6%征收率核定征收增值税。

  (2)对第6、9项应填明细表,并说明理由。

  附件2:

超标未认定一般纳税人明细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项目  行次  户名  销售收入  增值税应纳税额  主要经营项目  未认定原因 


商业 
1                
2                
3                
4                
5                
                 
                 
                 
                 


工业 
1                
2                
3                
4                
5                
                 
                 
                 
                 

 填报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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