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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浙国税流[2007]11号

颁布时间:2007-03-01 10:37:54.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7〕8号)第二条所列三种情形,改按《通知》的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OO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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