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7]3号
颁布时间:2007-01-08 13:57:56.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朝阳、海淀、怀柔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生殖健康和家庭保健培训中心器材完善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40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生殖健康和家庭保健培训中心器材完善项目在华采购物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4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7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