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征字[1997]011号
颁布时间:1997-03-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2月18日国税函[1997]91号批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7年3月7日新地税征字[1997]011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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