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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问题

新地税征字[1997]010号

颁布时间:1997-03-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一)“扣缴税款通知书”的有效日期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附表12“扣缴税款通知书”中所载明的限定扣缴时间。

  (二)纳税人开户银行在此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原因;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施扣缴税款措施。

  (三)纳税人应缴税款已经实现入库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开户银行,撤销扣缴税款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月10日国税函[1997]11号批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自治区分行1997年3月7日新地税征字[1997]010号通知转发)

  补充规定:

  (一)扣缴税款是强化国家税收法纪,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措施,是各类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我区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用社、邮政储蓄)都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认真实施税收扣缴工作。

  (二)纳税人开户银行(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下同)在“扣缴税款通知书”所载明的限定扣缴时间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原因;税务机关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施扣缴税款措施的,开户银行应当积极实施,不得借口推托。

  (三)税务机关通过扣缴税款或者其他措施对纳税人应缴税款已经实现入库的,应当及时通知开户银行,撤销扣缴税款通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自治区分行1997年3月7日新地税征字[1997]010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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