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第207号
颁布时间:1995-10-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验证范围与方式
凡在我省境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负有纳税义务并按原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湘税函〔1993〕309号)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进行地方税纳税人税务登记的通知》(湘地税函〔1995〕053号)的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取得税务登记证件,都属这次验证对象。
对既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又负有地方各税纳税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分别验证。
对由国税机关征管的,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个人所得税、城建税等地方税随增值税附征的个体工商业户,由国税机关负责验证,验证后将纳税人花名册及有关资料复印送地税机关一份。
对只缴纳营业税或其他地方各税的纳税人,由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验证。
二、验证的时间和步骤
全省的验证工作,从1995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30日结束。整个验证期间分为宣传发动、验证贴标、总结建制三个阶段。各阶段的时间安排由各地、州、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验证的几个具体事项
(一)这次验证工作采用粘贴激光全息验证标志和加盖验证戳记的办法。激光全息验证标志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统一制作,各地、州、市根据实际需用量到省局领取。
验证标志应粘贴在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的正本的右下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不粘贴激光全息验证标志,只加盖"验证专用章"印章(式样附后,由各县(市)自行刻制)。
(二)对应按本通知规定验证而未验证或应向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关申请验证而只向一个税务机关申请验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停止供应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地国税、地税两税务机关应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35号)的规定,在查验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粘贴激光全息验证标志时,分别按每户10元的标准收取验证费。各地不得超标准收费,也不得变相收费。对只需加盖"验证专用章",不需粘贴验证标志的副本进行查验时,不得另行收费。
四、验证的工作要求
这次联合验证工作,是我省税务机构分设后,国税、地税为准确掌握税源情况,进一步明确税收的征纳关系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做好这项工作,省局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在这次验证中,要抽调专门人员,并明确一名局领导负责。验证时,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密切配合,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协调步骤、统一验证。
(二)做好检查清理。各地不仅要抓好现管户的验证工作,还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取得情况进行清理,对交通饮食服务、娱乐等行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未办税务登记的,应及时补办。对有偷漏税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做好总结建制工作。验证后,各地应责成纳税人填写"验证登记表"(式样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并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登记建档,同时还应进一步明确征纳关系。验证后,各地应将验证检查情况,按附表一中的要求进行统计汇总,互相交流有关验证工作情况,并及时报告省国税、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