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1996]043号
颁布时间:1996-06-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 年6月25日,湘地税发[1996]043 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湘政发[ 1996 ] 16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 1996 ] 22 号)精神,随营业税附征的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由我省地方税务系统代征。为了贯彻执行省政府的决定,认真做好代征工作,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专项资金的开征时间。省政府决定:“两金”从 1996 年 5 月 1 日起开始征收。由于客观原因, 5 月份没有组织征收的,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将纳税人 5 月份应缴纳的专项资金从以后月份中补缴。
二、专项资金的代征范围及征收比例。随营业税附征的的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是营业税现行规定的 9 个税目,按生产性行业和非生产性行业分别采取不同的征收比例。生产性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两个税目,按应纳营业税额的 1 %征收;非生产性行业包括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共 7 个税目,按应纳营业税额的 3 %征收。
三、专项资金的缴纳方式。随营业税附征的专项资金,由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采用转帐方式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填开《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缴款书》,将专项资金缴入县(市)分局的过渡帐户;采用现金方式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其应缴纳的专项资金与应纳税款,同时填开一张税收完税证,由基层征收机关在办理税款报解时按一定比例将专项资金分开后,填写《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缴款书》,划入县(市)分局的专项资金过渡帐户。因此,各基层征收单位对所管辖的“双定户”务必重新调整征收定额。
四、专项资金过渡帐户的设置与上划、全省 14 个地、州、市局以及所属的县(市)分局分别在当地的工商银行开设“专项资金”过渡帐户,以利于全省专项资金的上划。其过渡帐户的管理,归口税政一处系统负责。县(市)分局所设过渡帐户的开户银行应于每月 15 日和月末最后一天将“专项资金”帐户余额采用电汇方式分别上划所主管的地、州、市局的专项资金开户行帐户,各地、州、市局开户行于每月 20 日和次月 5 日将“专项资金”帐户余额按电汇方式上划省地税局开户行帐户。省局“专项资金”帐户设在长沙工商银行南门口支行、帐号: 05014413951 ,各级“专项资金”帐户,在每次清缴后应无余额,其生成的利息也应随“专项资金”划转。各开户行除休息日顺延外,不得逾期上划专项资金,如有违规行为,按银行系统的结算纪律处罚。各级地税局有权稽核开户行“专项资金”结算和上划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退还。因多征、错征而需要将已征的专项资金退还缴款人的,由原征收机关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填开《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退还书》办理退款手续。
六、票证管理与统计、核算。《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缴款书》、《湖南省农业、工业专项资金退还书》、《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会计报表》视同现行税收票证,由省局计会处统一印制和管理。专项资金的统计、核算,分三级进行:(一)县(市)分局所征专项资金的统计、核算工作、原则上应安排专人负责,确实有困难的,暂由税征股主管营业税的同志负责,计会部门配合,在专项资金报解后,将统计、核算结果填入《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会计报表》,并将此报表报送上一级机关税政一科。(二)各地、州、市税政一科将所属县(市)、分局的专项资金表汇总,填入专项资金会计报表后报送省局税政一处。(三)最后由税收一处将 14 个地、州、市的专项资金报表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七、代征手续费的分配。专项资金手续费按全省实征数 5 %的比例,由省财政厅按季预拨给省局。根据手续费主要用于成本费用和有利于征收的原则,具体分配比例是:县(市)、分局占总比例的 2.5 %;地、州、市局税政一科占 0.5 %;省局集中 2 %;主要用于支付专项资金的票证、报表印制等费用。各地、州、市局及其所属单位的代征手续费由省局按季预拨,年终结算。各单位对代征手续费要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八、涉外企业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已设立涉外分局的由分局负责,尚未设立分局的,由税政一科负责。随营业税、增值税附征的专项资金,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九、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全省地税系统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由税政一处系统负责,各级计会部门配合。鉴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征收涉及面广,成本费用高,手续费比例低,省委、省政府要求我们顾全大局,少讲报酬,多作工作,为湖南经济发展作贡献。各级领导务必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工作的领导,注重搞好内外关系的协调,圆满完成省政府交给我们的专项资金征收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