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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填写标准》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6]148号

颁布时间:1996-09-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 年9 月16 日,湘地税发[1996]148 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抄送国家税务总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国库处)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填写标准》印发给你们,本标准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填写标准

    一、税收缴款书各栏填写标准:

    (一)“征收机关”:指负责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

    (二)“预算科目”:

    1 、“款”:是一级预算科目的简称。按财政部制定的现行《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有关规定填写。即填税种名称。如:营业税、资源税等。

    2 、“项”:是二级预算科目的简称。按财政部制定的现行《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有关规定填写,即填列一般税。如:一般营业税等。没有规定“项”级科目的可以不填(过去在项级科目中填税目的属差错)。

    (三)“级次”:按预算级次填写(收入涉及到两个级次的,应填写两个级次)。如中央 75 %、 50 %,地方(应注明省级、地市级或县〈区〉级) 25 %、 50 %等。如全部是中央收入或地方某一级收入,则在相应栏内填 100 %。

    (四)“收款国库”:应填写税务机关所在地办理预算收纳手续的支库,即市、区支金库。

    (五)隶属关系

    是指纳税人的行政、财产与国家机关主管部门的所属关系。隶属关系一般分为:中央所属企业单位、省(区、直辖市)属企事业单位、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县(区)属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企业单位、乡镇办企业和没有主管部门的其他企业等。中央部门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填写“中央”,省主管部门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填“省属”,地、市、县主管部门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分别填写“地属”、“市属”、“县属”;乡镇办企业填写“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按合资、合作和投股方所属关系填写,即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合营的企业填“中央外资”,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单独与外商合营的企业填“地方外资”,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合营的企业填“中央、地方外资”,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填“中央合营”,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填“地方合营”,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填“中央、地方合营”。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及各集团军举办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填“中央”,省军区举办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填“省(区、直辖市)属”,地(市)军分区举办的企事业单位填“地属”和“市属”。

    (六)“经济类型”:指纳税单位(人)的经济成份。即“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不能写成“私人”、“个人”、“承包户”等)。“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九大类。也可简写成“国有”、“集体”、“私营”、“个体”等。

    (七)“填发日期”:指填开缴款书当天的日期,必须一次填写不得以后补填。

    (八)缴款单位(人):

    1 、“代码”:填写缴款单位(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2 、“全称”:指完整的纳税单位(人)名称。

    3 、“开户银行”:指企业为了经济活动而开设资金结算户头的银行。

    (九)“帐号”填写缴款单位(人)在银行开户的帐户。

    (十)“税款所属时期”:指发生纳税义务的时期。

    (十一)“税款限缴日期”:指税务机关规定企业的缴税日期,逾期不缴的,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十二)“品目名称”:指应税项目或产品的名称,按税目税率表上列举的税目填写。如营业税中的交通运输业“品目名称”栏内填“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等(有品目的尽量填写品目名称,税目可以不填)。

    (十三)“课税数量”:指应税产品的数量,此栏供从量计征税款填用。

    (十四)“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计算税款的金额或收入额。此栏供从价计征税款使用。并应分别不同的税种填写不同的内容,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则应填写相应的营业额、所得额或租金收入,房产余值等。从量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不填此栏。

    (十五)“税率或单位税额”:指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合并征收的“双定户”,应将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的税率分别填写清楚,并在备注栏内注明“附证所得税”字样。从价计征的填税率,从量(或定额)计征的填单位税额。

    (十六)“已缴或扣除额”: 指已征的税款或税法规定应扣除的部分。如:增值税的进项税金,所得税的速算扣除数等。

    (十七)“实缴金额”:指减去“已缴或扣除额”后本次实际缴纳的税款金额,其公式为:

    1 、实缴金额=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税率-已缴或扣除数。

    2 、实缴金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实缴金额”小写合计数字前面应填写“¥”符号,以示封顶。

    (十八)“金额合计”:此栏必须大写,一律使用汉字数字填写。即“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零”。数字前面要用“”符号封顶,不能划“-”或打“×”或“ 0 ”封顶,且每个空栏都要封死,不能写“ 0 ”、“另”或打“×”

    (十九)“备注”:指征收税款时需要补充说明的记录。如记录发票号码、车牌号码等。

    二、税收完税证各栏填写口径:

    (一)“纳税人名称”:指缴纳税款的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

    (二)“地址”:指纳税单位的所在地址或纳税人的住址,必须填写全称,不得填写本市、本县、本乡(镇)等字。

    (三)“税种”:按缴纳税款的所属税种填写。应坚持一票一税的原则,但随正税附征的税种及附加等可在同一张税票上反映,各税种(基金)要分开填写。如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两金”等分别填写。填票时对名称较长的税种,可适当简化,即“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简写成“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可简写成“城建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简写成“投资方向调节税”,除此之外,其余税种一律填写全称。

    (四)填票人“章”:指征收人员,即直接征收税款和填开税票的税务人员,必须在此栏加盖征收人员个人私章,不得用签字代替。

    (五)为了掌握乡镇企业税收的缴纳情况,征收人员在征收乡镇企业税收时,应在填写好的税收完税证的“经济类型”后用括号注明“乡镇企业”字样。

    (六)其它各栏的填写与税收缴款书填写口径相同。

    三、对上述缴款书和完税证规定的各栏要认真填写齐全,做到字迹端庄、清晰、不潦草、不简化、计算准确、大小写金额一致,税种、税目、税率等项目填写准确无误,应无省略、漏列、错列、涂改、擦括和漏盖印章等现象。

    四、对税收缴款书和完税证的填开只能用圆珠笔和签字笔,不得使用钢笔、毛笔以及红笔或铅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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