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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28号

颁布时间:1995-09-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 年 9 月18 日湘地函[1995 ]201 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 ] 128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 ]128 号)

        关于香港公司包机从事内地旅游运输的税收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为有利于香港、内地间空运旅游业务的发展,对从事包机运输业务的香港公司(以下简称包机人),准予以其香港、内地往返机票的收入总额(包括在香港、内地和任何地区所售上述机票)的 50 %作为营业额,按照 3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上述机票的收入总额扣除包机费、营业税额后,其余额的 50 %按照 1.65 %的计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包机人在内地设有办事处或者代表处,应当由该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直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按月自行申报纳税。包机人在内地未设办事处或者代表处,应当委托代理人负责按月办理纳税事宜。

        三、包机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者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包机人在内地设有办事处、代表处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有关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扣缴上述税款,视具体情况加收滞纳金并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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