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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开展税务登记证件查验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5]207号

颁布时间:1995-10-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10月6日湘地税函[1995]207号发各 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澄清税源底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会议纪要》(湘政办发[1995]2号)的文件精神,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税务登记证件的查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范围与方式

        凡在我省境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负有纳税义务并按原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湘税函[1993]309号)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进行地方税纳税人税务登记的通知》(湘地税函[1995]053号)的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取得税务登记证件,都属这次验证对象。

        对既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又负有地方各税纳税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分别验证。

        对由国税机关征管的,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个人所得税、城建税等地方税随增值税附证的个体工商业户,由国税机关负责验证,验证后将纳税人花名册及有关资料复印送地税机关一份

        对只缴纳营业税或其他地方各税的纳税人,由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验证。

        二、验证的时间和步骤

        全省的验证工作,从1995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30日结束。整个验证期间分为宣传发动、验证贴标、总结建制三个阶段。各阶段的时间安排由各地、州、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验证的几个具体事项

        (一)、这次验证工作采用粘贴激光全息验证标志和加盖验证戳记的办法。激光全息验证标志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统一制作,各地、州、市根据实际需用量到省局领取。验证标志应粘贴在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的正本的右下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不粘贴激光全息验标志,只加盖“验证专用章”印章(式样附后,由各县(市)自行刻制)。

        (二)、对应按本通知规定验证而未验证或应向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关申请验证而只向一个税务机关申请验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停止供应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地国税、地税两税务机关应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 35号)的规定,在查验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粘贴激光全息验证标志时,分别按每户10元的标准收取验证费。各地不得超标准收费,也不得变相收费。对只需加盖“验证专用章”。不需粘贴验证标志的副本进行查验时,不得另行收费。

        四、验证的工作要求

    这次联合验证工作,是我省税务机构分设后,国税、地税为准确掌握税源情况,进一步明确税收的征纳关系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做好这项工作,省局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在这次验证中,要抽调专门人员,并明确一名局领导负责。验证时,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密切配合。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协调步骤、统一验证。

        (二)、做好检查清理。各地不仅要抓好现管户的验证工作,还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取得情况进行清理,对交通饮食服务、娱乐等行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未办税务登记的,应及时补办。对有偷漏税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做好总结建制工作。验证时,各地应责成纳税人填写“验证登记表”(式样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并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登记建档,同时还应进一步明确征纳关系。验证后,各地应将验证检查情况,按附表一中的要求进行统计汇总,互相交流有关验证工作情况,并及时报告省国税、地税局。

        附件:一、湖南省地税(国税)验证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一

        湖南省地税(国税)验证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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