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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5]225号

颁布时间:1996-06-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 年6 月13 日,湘地税函[1996 ]104 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 1995 ] 225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1995 年12 月5 日,国税发[1995 ]225 号)

        我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于 1995 年 4 月 8 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 1995 年 11 月 20 日和 1995 年 11 月 23 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 1995 年 12 月 22 日起生效,自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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