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第019号
颁布时间:1996-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确定的税收征管原则,建立正常的税收秩序,强化税收征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国税、地税机关征管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
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增值税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征;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税收,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随增值税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仍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增值税及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仍按5∶5的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即中央金库50%、地方金库50%.入地方金库的50%,其中25%为地方留成增值税,其余25%按所得税20%、城建税3.5%、教育费附加1.5%入库。
二、关于涉外税收
涉外税收中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征;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纳税人的税收,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三、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中央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凡中央的投资或股份在50%(含50%)以下的联营或股份制企业,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中央的投资和股份在50%以上的, 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税、地税机关对上述企事业单位征收的企业所得税,都要严格按照投资或股份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四、关于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关于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本通知没有涉及的其他工商各税和有关征管工作,仍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5〕2号文件规定执行。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后,全省国税、地税机关的人员、财产不再进行调整。互相委托代征不收取代征手续费。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全省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密切配合,尽快做好业务交接工作,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实际工作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要共同商量,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分别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1996年4月23日湘国税函〔1996〕083号转发)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湘政办发〔1996〕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省国、地两局将联合发文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