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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6]039号

颁布时间:1996-06-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 年6 月3 日,湘地税发[1996 ]039 号发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凡在湖南省境内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无论核算形式如何,都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换发或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包括:

        (一)只负有营业税和其他地方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含个体运输户);

        (二)既负有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又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三)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地税局直接征管的个体工商业户;

        (四)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委托国税或其他部门代征的个体工商业户;

        (五)收费收入应缴营业税或者负有其他地方税纳税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组织)。

        对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和非从事生产经营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税义务的纳税人,经县市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可以不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或只登记不发证。

        二、税务登记证件种类及换发范围

        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省局统一制作的税务登记证件共分为二种:一种是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一种是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其换发范围为:

        (一)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执照和营业执照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地方税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二)对缴纳营业税的个体运输户,凭营业执照或营运证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副本,不发正本;

        (三)对已办营业执照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及应取得而未领取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地方税纳税人,凭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件,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四)对应税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凭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三、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务登记证件代码,也就是税务登记号,应按以下方法编排:

        (一)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在其已取得的全国统一代码标识前加挂国标 6 位行政区域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上述单位未取得全国统一代码标识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责成其在 6 月 30 日前到当地技术监督局及时办理。

        (二)对个体户、以公安部门编制的 15 位居民身份证代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三)对外国个人,在其国别代码后加护照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四、税务登记的时间和步骤

        我省换证工作从 1996 年 6 月 1 日开始到 10 月底结束,其分为三个阶段: 6 月 1 日到 6 月 30 日为宣传准备阶段,开展换证宣传,提高社会对换证的认识,印制换证表格,制作税务登记证件,督促纳税人办理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和居民身份证以及填表登记等; 7 月 1 日到 8 月 31 日为换证实施阶段。主要是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9 月 1 日到 9 月底为总结建制阶段,主要是组织检查和总结评比以及建立规章制度。

        五、税务登记收费的管理

        这次换证工作,各地应严格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6 ]湘价费字第 133 号)规定的标准收费,即企业每户按 100 元收取,个体户每户按 80 元收取。但对下列情况各地市地税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适当调低收费标准或减半收取:

        (一)只发副本的个体运输户;

        (二)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委托国税代征或自征的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每户每套最终收费标准 40 元);

        (三)年税额或年销售额低于一定幅度的个体户;

        (四)偏远山区经济相当困难的纳税人;

        对只登记不发证的纳税人,不得收费。不得将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委托代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代理,另行收费。确需要委托其他部门代办的,其代办费用应在收取的税务登记费中开支。凡不按规定收费的,一经发现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这次全国性的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是税务机构分设后第一次,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实现税收管理手段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各地要安排专门力量来抓这项工作,并明确一名局领导负责。同时,要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广泛开展宣传,特别要重点宣传“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做好检查清理工作。各地不仅要抓好现管户的登记工作,而且还要抓好新接管户的登记工作,同时还要组织全体专管员、稽查人员等彻底清理一次漏管户,办好税务登记,查补应缴税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部门联系与配合。各地应积极与国税、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与配合,做好换证工作。

        (四)做好总结建制工作。各地换证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总结,建立纳税户基本情况清册、税源分布情况底册,要清理收缴废旧发票,重新核发发票购领簿等,确保这次换证工作收到应有的效果。

        各地在换证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应于 10 月 5 日前将换证总结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见国税发[ 1996 ] 46 号的附件 2 )汇总报省局征管处。 10 月中、下旬,省局将组织验收和评比。

        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关问题另行下文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1996 年3 月26 日,国税发[1996 ]46 号)

        为了适应国务院对税收征管范围调整的需要,加强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均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6 ] 4 号)调整的征管范围,按照“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对现已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施税务登记换证工作。

        对于新开业的纳税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划定的管辖范围分别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分别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纳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纳税义务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登记不发证。

        二、税务登记证的式样及种类

        为了便于管理,明确职责,易于辨别,方便纳税人,从实际需要出发,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采用不同式样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三、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此次税务登记换证将统一纳税人识别号。每一个纳税人在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前,必须先取得国标统一代码标识,确保两证一号。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纳税人适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 9 位码,并加挂国际 6 位行政区域作为附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适用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 15 位码;外国个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防伪识伪系统以及出口退税系统使用的 15 位属性代码更替需要过渡期,故国家税务局启用新的纳税人识别号的时间定在 1997 年 1 月 1 日,此前仍使用原 15 位码;地方税务局系统则根据 1996 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进度即换即用。

        有关统一代码的具体使用方法和技术处理另行下文。

        四、换证程序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77 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公告通知纳税人。为统一口径,总局草拟了公告文本;

        (二)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统一代码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机关印刷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交验的上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无误,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五、换证方法及步骤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从 1996 年 4 月份开始,到 10 月底结束。换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5 月 1 日前为准备宣传阶段; 5 月至 9 月为换证实施阶段; 10 月为验收总结阶段。具体阶段之间的工作安排与衔接,各地可根据工作进度自行调整确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各地务必在 5 月 1 日之前准备完毕;换证工作书面总结,务于 10 月 10 日之前以文件形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六、统一认识,加强宣传

        本次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和换发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构分设以来的第一次,对于澄清税源,完善征管档案资料管理,规范征管程序,明确征管职责,实现征管计算机网络信息共享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换证工作的意义及必要性,向纳税人进行广泛的宣传,宣传的重点应放在“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意义与作用及具体的办证程序上。

        七、密切部门配合,便利纳税人换证

        在税务登记证办理换发过程中,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加强配合,尤其是基层直接办理换证的单位,在换证期间要合署办公,密切协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并应加强与当地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与配合,防止和减少出现漏征漏管户。

        八、及时沟通情况,注意信息反馈

        各级税务机关对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来自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反应,必须密切注意,及时研究对策,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总局报告;换证的每个阶段都要编发工作进展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准确填制《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随换证工作总结上报总局。

        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关具体问题另行下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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